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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ril 22 引用“前些时听洪老师的课,受益匪浅。在谈到人格的培养和完善既是学问的出发点也是学问的最终目标时,老师说到了人格健全的标准: 1、5吧。抄来的,洪老师是什么人我不知道。 April 15 几个关于教师的例子我没有机会跟国外的同龄人接触,因此不知道他们的想法跟我们的想法有多少区别。 例子一:某中学规定学生不得带手机,违反者予以没收。某天夜自习某男生在教室中使用手机被该校女教导主任发现,教导主任以“劝退”威胁其将手机上交,男生交出手机,并向地上吐了口痰。教导主任要其“擦干净”,男生说道“是不是要我舔干净?”,然后便果真趴下身子去舔,此过程教导主任没有发言或者阻止,事后学生方将教导主任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五万精神损失费。 例子二:某校一新教师在某次考试中如实填写班上一差生的成绩(分值较低),而此前该校可能存在虚报学生成绩现象,结果该学生离家出走,学生家长将该教师告上法庭,称:该教师行为给学生心理造成负担而导致离家出走。 例子二点半:某校一教师虚报某差生成绩,结果被家长发现,被告上法庭。 我举的例子的取向是带有强烈的主观立场的,对其判断可以说是很有舆论导向性,若果大家抱着一种轻松的无责任姿态发表观后感,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。 如此这般,我再来举个例子三:先摘抄义务教育法的片段: 例子三点半:教育部门规定:教师不得辱骂学生,即使“说学生为差生”,也是不合理的行为,是给学生造成的冤假错案。 于是在法律与规定面前,教师似乎成为了“弱势群体”。 那么谈谈我的观点:在整个过程中,掌握主导权的是教师而非学生。而事实上多数教师采取了有利于自己的、相对温和的手段——不赶学生,不骂学生,更不打学生,当然多数学生因此遭遇的损失与己无关。教师做到了“真正意义”上的“平等对待学生”,至于“因材施教,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”这种主观性如此之强的非禁止性的法规,则更是无力。那么此举的结果自然是对学生不利,而教师则保障了自己的职业安全。
最后,今天看到有位陌生的网友在我的老帖子里(小议我所见到的中国人的特性及其它,我同步更新的搜狐的博客里)评论道: 最恨两种人 我同时成为了这两种人。也算是给我那篇文章打了个广告。 April 10 老师是好样的,学生们也是一、我的学生一个叫做王路,见右图: 二、刘勇——又名刘显玻,照片欠奉: 三、陈波与刘显玻,照片下次再说: Part B:what does your classmate like doing? 我靠!写出来一点也不好玩。。。 April 04 贴四川照--开胃酒
我忘记是否是在摆pose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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